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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诉上海厦大公司侵犯名称权
转载文章  时间:2008-06-11 10:06:47  点击查看评论
    厦门大学索赔500万,厦大房地产公司称重名纯属巧合
  厦门大学远赴上海打官司,因为那里有一家房地产公司起名“厦大”。昨天,这两家毫不相干的单位为了“厦大”这个简称的名称权对簿公堂,厦门大学状告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侵犯了其名称权。
  据厦门大学的代理律师、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的傅明博士介绍,去年初,厦门大学就得知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了“厦大”这一与学校简称相同的企业字号,便委托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交涉。由于一直交涉没有下文,2005年10月,傅明律师向上海一中院递交了诉状。
  庭审中,“厦大”是否等同厦门大学的简称、双方注册“厦大”商标或字号的先后顺序等成了争议焦点。
  被告称“厦门大洋”简称“厦大”
  厦门大学的代理律师认为,“厦大”一词是为社会公众广泛使用的“厦门大学”的简称,诸如“北大”、“浙大”等,且厦门大学于2000年向国家商标管理局申请注册核准了厦门大学名称的注册商标和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组成。
  厦大房地产公司代理律师则辩称,该公司发起人是厦门大洋集团和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公司,名称中均有“厦门大洋”字号,公司名称中的“厦大”是厦门大洋的简称,与厦门大学简称“厦大”相同纯属巧合。
  此外,公司在1999年6月就被上海市工商局核准使用“厦大”的字号名称,这比厦门大学取得“厦大”商标的时间早了一年,因此律师认为不构成侵权。
  会让人误以为厦门大学的项目?
  厦门大学代理律师认为,该房产公司在从事的房地产活动中取得的营利,与“厦大”这一名称有一定的关系,“对方企业字号中使用的‘厦大’这一简称,会让人误以为厦门大学在上海开发房地产项目,或者该企业获得了大学的资金、技术支持。”因此,该房地产公司已涉嫌不正当竞争。由于该房产公司在2002年至2004年利润总额5000万元,遂根据有关法律要求赔偿总利润的10%,也就是500万元。
  对此,房产公司代理律师则反驳道,厦门大学的“厦大”这一简称仅仅是民间称谓,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在上海影响力有限,上海的购房人不会产生误解。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没有做过与厦门大学有关联的宣传广告。公司的“厦大”字号主要使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领域,而厦门大学的“厦大”商标保护范围局限于教育领域。鉴于各自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无需赔偿。
  由于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开庭做出宣判。
  富有戏剧性的是,该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厦门大学的毕业生,而傅明律师则在厦门大学获得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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